口岸放射性超標貨物檢測確認和處置指導意見
1. 總則
1.1 目的
為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日本核泄漏事件對我國的危害,及時、高效、妥善地防范和處置放射性污染物質通過口岸傳入我國,確保我國環境和人民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1.2 適用范圍
日本福島核電泄漏事故引發的我國口岸放射性污染超標貨物檢測確認和去污處置。
1.3 編制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3) 《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監測技術方案》(國質反恐辦 2 號);
(4) 《口岸放射性檢測和處置聯動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5) 《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適用》(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安全標準叢書No. RS-G-1.7 );
(6)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
2. 管理限值
2.1 表面放射性污染
根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及其他相關規定,對于表面污染的超標限值為:α放射性污染小于0.04 Bq/cm2,β放射性污染小于 0.4Bq/cm2。
2.2 貨包中的物料
對于貨包中的物料,應按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安全標準叢書 No. RS-G-1.7《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適用》以及我國即將頒布的《可免于輻射防護監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給出的“免管水平”控制(見附錄)。
對于貨包中物料的活度濃度不大于“免管水平”的,除審管部門對一些特殊情況或用途提出特殊要求外,一般可免于任何輻射防護措施。
對于貨包中物料的活度濃度達到“免管水平”的幾倍到十倍的, 由審管部門評審決定。
3. 檢測確認程序
3.1 重點關注事項
為了確保檢測結果可靠,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 要保證檢測點與取樣樣品的數量及其代表性;
(2) 要鑒別來自貨包周圍(甲板、壓艙水、機艙等)的可能干擾,如有這類干擾,則應設法進行區分和扣除;
(3) 區分污染是來自貨包表面污染,還是包內貨物,或者兩者都有,在此基礎上進行測量;
(4) 對于表面污染,可通過擦拭方式,鑒別是輕微的松散污染,還是固定污染。若屬于輕微的表面松散污染,可設法通過適當的去污加以清除,然后再進行。
3.2 檢測程序
(1) 先采用環境γ劑量率儀表進行篩選,判斷是否存在異常水平的輻射場;
(2) 若γ劑量率未發現異常時,還需再用β(α)γ表面污染監測儀進行表面污染監測;
(3) 若需要對貨包中內容物的活度濃度進行確定時,應收集必要的樣品進行實驗室分析。
3.3 γ劑量率的確認檢測
(1) 所用儀器:采用高氣壓電離室型、閃爍探測器型和具有能量補償的計數管型γ空氣吸收劑量率儀等儀表;
(2) 測量點位:可能的污染物外圍一定范圍內由遠至近的異常點;在貨物表面0.1m 處,多點測量,均勻布點;
(3) 測量方法:參照《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規范》(GB/T14583-1993)進行;
(4) 對確認存在放射性超標的貨物,可根據需要,進一步進行核素分析確認。
3.4 表面污染的確認檢測
(1) 所用檢測儀器:符合《輻射防護儀器 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keV 污染測量儀與監測儀》(GB/T5202-2008)要求;
(2) 測量點位:可能的污染物表面;
(3) 測量方法:參照《表面污染測定 第一部分 β發射體(最大β能量大于0.15MeV)和 α發射體》(GB/T14056.1-2008);
如用擦試法進行間接測定,應說明擦試材料、潤濕劑,確定去除因子;
(4) 現場采樣:對確認存在放射性表面污染超標的貨物,可根據需要,進行擦拭采樣或物品采樣,以進一步進行核素分析。
3.5 實驗室分析
必要時,對現場的擦拭采樣或物料采取的樣品,進一步進行γ譜測量,以確認核素及其含量。
(1) 樣品采集、保存和管理及實驗室分析測量要求
參照《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61-2001)要求執行。
(2) γ譜分析測量方法
對于可轉化為固液態的均勻樣品,按照《用半導體γ譜儀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樣品的標準方法》(GB 11713-89);對于生物樣品,按照《生物樣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譜分析方法》( GB/T16145-1995);對于土壤,按照《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譜分析方法》(GB 11743-89),進行樣品制備和測量。
3.6 檢測人員防護和防止污染擴散的應對措施
為了防止極個別情況下意外進關的貨包可能帶有較高水平的污染或夾帶有放射性物質,檢測前要做好人員防護和防止污染擴散的應對措施。
3.7 結果報告
監測單位及時將檢測確認結果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4. 去污處置程序
4.1 當出現需要對貨包進行去污的情況時,應由貨物所有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去污。
4.2 去污單位須進一步查明放射性污染種類、范圍、程度,結合物件和場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去污場所,事先制定不會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去污方案;對去污操作人員和有關應急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掌握執行步驟和技術要點。
4.3 去污過程謹防放射性污染擴大化以及交叉污染,確保在現實可行的條件下,使整個處置過程中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活度與體積達到并保持最小;如果去污過程中產生了放射性環境污染,去污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去污以達到當地本底水平。
4.4 去污處置結束后,口岸所在省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對處置結果進行必要的驗證性檢測,并對處置場地及周圍的放射性環境水平進行監督性監測以確保未被污染,并及時將監督檢測結果報告省級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4.5 采取去污方法進行去污后,再次檢測確定是否達到標準。
4.6 對于去污后仍然不能達標的,貨物責任人在相關部門監管下按有關規定處置。
4.7 去污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整備,經環保部門批準,送指定地點處置。
5. 輻射防護
在整個檢測確認和去污處置過程中,應關注輻射防護問題,保障人員安全,防止環境污染。
(1) 提前做好計劃安排,以盡量減少現場操作時間,避免誤操作;
(2) 提前準備檢測儀表和操作工具,并盡可能先采用帶長柄的設備進行操作;
(3) 操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戴手套、口罩,佩帶報警式電子個人劑量計并且由輻射防護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操作現場。
6. 組織實施
(1) 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指令后,協助檢驗檢疫部門開展放射性超標貨物檢測確認或處置;
(2)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制定省級口岸放射性超標貨物檢測確認和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3) 對已檢測確認放射性超標,需要去污處置的貨物,按照“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去污處置工作;
(4) 必要時,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商請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和環境保護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等單位提供技術
附錄:
物料中放射性核素免管濃度值
天然放射性核素(免管濃度值):1 Bq/g
注:
(1) 天然放射性核素,指以238U、235U 和232Th 為母核的、處于長期平衡的衰變鏈中的任何一種核素,即包括物料中鏈首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235U 和232Th,和分段鏈的鏈首核素226Ra,以及它們衰變鏈中的每一個衰變子體核素。
(2) 所列數值是指物料中該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總含量濃度值,即包括物料中所謂該地區“正常”含有的天然放射性含量,以及由活動帶來的任何附加的濃度值。
(3) 對物料中的天然40K 活度濃度,不予管理。